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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國民入出境台灣之相關資訊,請參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一般國民入出境僅需持本國護照,依護照上載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入出境查驗依據。惟請旅居海外同學注意護照效期,如遇護照過期者,請至駐法代表處簽證組申請換發新護照。
本國軍人與役男入出境限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然以下二者例外:
一、國軍人員:應先經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
二、役男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服滿兵役後之國民欲申請新護照,應出示原服役單位開立之退伍令。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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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相關身分定義與申辦護照應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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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交部領務局)
- 「接近役齡」是指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 「役男」是指19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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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 「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 「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 「國軍人員」(含文、教職,學生及聘僱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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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具有以上前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具有末兩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申請再出國或繼續居留海外
役齡前出國,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逾2個月。詳情請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說明。
役男在學證明需經駐外單位驗證,請攜帶在學證明(學生證、註冊證明等,須載明在學學年或學期)致駐法代表處簽證組辦理。
旅法台灣僑民返國居留申請戶籍
原在台有戶籍之國民,因離境2年以上,戶籍已遷出者,如欲返國居留申請遷回戶籍,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在台無戶籍之旅法台灣僑民返國申請短期居留或定居(申請戶籍):請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相關說明。。 資料更新:2007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