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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社團辦理活動要點
刊登日期:2008/04/18
教育部為協助我國留學生社團辦理文化服務等交流活動,凡於駐外單位登記備案之留學生社團欲辦理如:
1. 參加學校國際性文化活動
2.
配合我國重要節慶所舉辦之活動
3.
辦理留學生聯繫服務之相關活動
4.
教育部駐外單位服務區內我國留學生活動或輔導性刊物
5.
刊行服務區內我國留學生活動或輔導性刊物
6.
為宣揚我國文化特色所舉辦之活動
可於活動前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活動計劃書(格式如附件二)各一份,向留學國家之教育部駐外單位申請,活動舉行後之申請案,不予受理。駐外單位將依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經費情況酌于補助。
經核定補助者,如因故延期舉行或改變辦理內容,應先報經本部駐外單位同意,未事先報經同意者,不予補助。
獲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並須同一會計年度內)檢附活動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支出憑證(收據)正本(帳目較繁者,應加附支出明細表,並自行黏妥收據)、領款收據、及原核准函影本,送補助單位核實後撥款歸墊。未依此程序辦理,或未於通知時限內補正資料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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