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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係我國教育部為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之審核作業程序(法規全文請參考教育部網站《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換言之,若非與高等教育教師資格相關者,教育部不予主動管轄;即便事關高等教育教師資格,亦由大專院校自行決定是否送交教育部進行查證認定。
依據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所稱「查證」,指查明國外各級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肄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等學歷件是否屬實。所稱「認定」,指採認國外學歷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同規定第八條,教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外大專校院學歷查證認定,應由當事人將學歷證件送請受理使用機關或單位逕行查證或認定;若認定發生困難者,得將查證結果,送請本部認定。當事人自行申請查證或認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有關國外學歷查證之相關法規流程,可至我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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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4年7月6日台高(二)字第0940077215C號令修正全條文《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提及:
「…所稱修業期限,持學士學位者,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持博士學位者,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因部分學分獲當地學校同意抵免,其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得酌予減少。但至少仍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之認定,應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等綜合判斷。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在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其二校修業時間,得予併計。持學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持博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並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常見問題一:我在法國拿的文憑台灣承認嗎?
事實上,在法國所取得的文憑,回台灣是否「被承認」,乃由各公司行號、機關或學校自行認定。除非遭遇認定上的困難而請求教育部提供協助,教育部才會提供相關資訊供參。惟有申請大專院校教師資格,教育部才會進行較為正式之學歷審核,以便確認申請人是否具有講師或助理教授資格。
文憑採認亦不一定是僵化的機械式採認,如果所持文憑在台灣尚未獲得廣泛承認,或是畢業學校未列於教育部國外專院校參考名冊,其實並不致於否決該文憑之採認。這種情況下,教育部將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依該文憑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修業內容、文憑性質等原則作學歷認定之標準,決議之單位為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常見問題二:我的學校不在教育部法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上,文憑是不是就不被承認?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所出版之《法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顧名思義,僅為參考之用,其中僅就一般台灣學生經常報考或曾經就讀之院校收錄之。此系列參考名冊,法國大專院校部分由駐法代表處文化組協助逐年檢討編輯,然仍可能出現遺珠之憾。
因此,如果畢業學校未列於這份參考名冊上,並不代表文憑就不能被採認,也不妨礙申請講師或助理教授資格。只是這類個案通常會由各大專院校提請教育部進行個案審理。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們,將考量文憑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修業內容、文憑性質等原則,進行個別文憑之採認。
關於教育部「外國學歷查證認定」,亦請參考國際文教處整理之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常見問題集。
資料更新:2007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