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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法台灣學生在法組織社團,應受法國社團法令規範。基於維繫與留法台灣學生互動關係,以及支援台灣留學生在法生活等初衷,本組仍盡力代表我國教育部,根據【教育部補助中華民國留學生社團辦理新生接待與國際學術活動處理要點】,提供法國各地台灣學生社團適當之贊助與配合。
如欲申請活動補助,請下載上述處理要點與附件(友善鍵入版:*.doc
/ 列印手填版:
*.pdf),填寫後逕寄本組辦理申請:
Service culturel - BRTF - 78
rue de l'Université - 75007 Paris
原則上,無論是否向法國政府登記在案,舉凡自發性成立、民主式運作,具有合理且公開之組織章程之留法台灣學生社團,皆歡迎與本組聯繫互動,本組亦非常樂意提供適當或必要之資源贊助。除此之外,若希望爭取法國各學院或地方政府協同贊助,同學則可考慮向當地政府辦理社團登記。
如果同學希望在法國正式成立社團組織,可參考下列法令簡介,進行正式登記。
法國1901年社團組織法(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
基於結社自由原則,法律上法國學生社團不受學校或教育單位管轄,屬普通民間社團,受1901年社團組織法規範。只要2人合意,即可成立社團。
根據本法第5條規定,社團欲享有法律地位,必須於成立前進行公開宣告。首先向社團總部所在地之警署(法國內政部之地方代表單位:préfecture)備案,聲明社團名稱、目的、總部以及有能力負責社團的行政管理的人員姓名、職業、住所與國籍。宣告應當附具社團章程。隨後,政府將根據提示宣告之收據,於官方公報上公佈之。
然此法效力不及於上萊茵(le Haut-Rhin)、下萊茵(le
Bas-Rhin)與莫榭勒(la Moselle)三行政省,此三地於此法頒佈時尚為德國領土,歸於地方民法典第21至79條規範之(articles
21-79 du code civil local),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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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社團組織法 |
上、下萊茵與莫榭勒地方民法典 |
| 最低設立人數:2人 |
最低設立人數: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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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章程直接報備警署 |
社團章程事先取得警署署長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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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成立備案聲明機關為各地警署 |
社團成立備案聲明機關為地方法院書記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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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動產不動產種類受限 |
社團動產不動產種類不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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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接受捐贈相關限制項目不同 |
社團接受捐贈相關限制項目不同 |
在此並提供與本組曾有聯繫之各地留法台灣學生社團聯繫方式或網站連結。
資料更新:2007年5月 |